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第五十一条有效外国人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经市宗教团体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可以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市宗教团体邀请,并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