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宗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应当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