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属于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