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财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