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