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社会科学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公共财政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