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