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