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登记程序/第四节 其他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有效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