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