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二)未定期清洗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的;

(三)将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