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二)未定期清洗所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的;(三)将油烟排入地下管网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