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联网监控和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机构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