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依法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向本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手工监测,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