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证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