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本市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