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