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并联网结算。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