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建设和运营补助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按照优惠价格收取安装服务费。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和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