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