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老年人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