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老年人有从赡养人获得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