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等,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