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优先保证供应,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养老服务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重建的,应当按照规划就近、优先安排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容积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