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主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