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