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进行凿井的,由市或者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凿井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凿井工程的,由市或者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