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