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建设,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水资源存量及有关指标、指数。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资源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应当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