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