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二条有效市及有关区(市)县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