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