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时印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