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简称“省、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预算表及收支平衡表;

(三)部门预算草案及预算绩效目标;

(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计划表及预算绩效目标;

(五)上级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转移支付计划表;

(六)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表及项目情况说明;

(七)上一年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以及偿还情况,本年度政府债务偿还计划表;

(八)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