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

范围内,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权益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