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管理、服务与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