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内容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销售的种子标签上位置显著、字号最大的文字为种子品种名称。

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

销售转基因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