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