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