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广使用严于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和清洁车用能源。销售车用燃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示油品质量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和添加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燃油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