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维修或者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