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抽检、路检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