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