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减少交通运输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低碳、环保出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