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无组织排放源应当采取封闭、集中收集和处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