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并对治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