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检举奖励制度并明确具体奖励标准。对检举破坏电力设施、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盗窃电能等行为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一次性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