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的义务,增强电力服务能力,改进和完善电力服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