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