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回收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