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