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三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年过渡期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