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

本条例施行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